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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雪飞、宾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雪飞,宾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71号申请执行人:黄雪飞,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宾雪,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黄雪飞与宾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宾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黄雪飞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宾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丘 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