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7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临沂天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市华瑞信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天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市华瑞信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顺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244号申请人:临沂天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192号时代家园商住楼A号楼1901室。法定代表人:韩涛,董事长。被申请人:临沂市华瑞信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城新华路7号。法定代表人:鲁思飞,总经理。被申请人:临沂顺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北京路中段南侧环球丹桂园13号楼1单元6层603号。法定代表人:沈庆亮,经理。申请人临沂天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华瑞信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顺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临沂天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华瑞信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顺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华瑞信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顺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