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行审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2行审193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2005462116U。法定代表人白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金辉,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向伟,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平顶山市矿工路西段252号。企业注册号:410400000015793。法定代表人黄谦章,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新人社监理字[2016]第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支付工人工资5788593.0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7日作出平新人社监理字[2016]第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理:限3日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李伟强5818.1元、程鹏6368.6元、马翠兰8400.5元、刘云平6668.6元、李夏梦8400.5元、和增一23807.01元、吉从鹏33625.74元、孙跃伟34945.5元、李德州33737.52元、韩磊24526.89元、张天晓30587.29元、兰红艳17978.6元、王兵13858元、殷国民20466.7元、郑长杰14156元、席红伟34397.4元、杨志平24889.4元、史兴盛13562.2元、刘正阳5847.8元、刘艳敏8571.8元、徐政军8836.8元、王珂8834.8元、吴爱萍8399.8元、屠继军5819元、吕会真10228.6元、杨康8399.8元、朱琳8017、李清典5942.1元、王永乐6115.91元、巴梦佳10495.2元、朱芳11946.4元、谢艳春16391.2元、邓根生7451.8元、王红丽11262.7元、李向前9635.9元、张亚芳16067.1元、王猛9817.8元、胡红霞6350.4元、魏果果11412.1元、周学恩35600元、聂俊杰19353.3元、李伟14240.3元、杨豪13568.3元、仝金鹏13528.2元、周朝彬13547.1元、吕秀转151.4元、司永红14240元、李国锋8170.8元、严存军7678.2元、高志伟7586.7元、张跃伟8460.2元、徐向阳6879.7元、梁涛7162.1元、王培7181.1元、岳颜军23155.7元、杨宏涛27802.4元、宋占阳29690.5元、张跃忠36980.5元、李学敏16027.7元、高新峰28792.4元、李德伟28211.3元、宋建全15705.5元、周建停48219.4元、陈艳辉31903.2元、杨宏峰194602.7元、谢春成176700元、贾明亮168960元、席宏超178930元、郭增伟229630元、胡红月715803元、程鹏举179600元、陈晓辉396420元、郝鸿宾400735元、黄霞36400元、于海蛟23800元、李丽平23800元、徐元卫25200元、杨清波24500元、赵蒙蒙238**元、孔令辉23800元、董银良22182.8元、刘广来16834.5元、冷若冰11666.5元、刘水才7059.2元、沈会云86**.9元、王慧芳7563.8元、周艳娇7972.2元、王雪丽7455.6元、田彩红7532元、马西华7708.7元、韩雪芳7375.6元、李德宾22667元、王红喜14000元、吴秋芳12800元、李建立4390元、王万杰397元、张庆举5663.6元、盛玉梅53731元、杨秀粉5213.2元、谷运才6256.4元、邵延正16954.1元、李荣权5524.4元、张建平8239.1元、林长林6386.8元、闫建国3973.1元、董余良8887.69元、白建新56**.1元、XX21737元、祁丽丽16678.6元、袁晓丽7929.1元、陈志贤7922.1元、王荣军15437.1元、梁景伟12744.7元、焦千卉13632.2元、郑军克14018.8元、肖晓娜13982.3元、赵刚13664元、董杰13588.5元、李莉莉14459.9元、孔令霞19094.4元、张惠21005.8元、李双13757.5元、肖丽萍9002元、王秋霞9185.2元、郭艳霞14000.9元、粟玉平13305.6元、姚文静13177.1元、姚素玲16716.1、董新丽11548.3元、邢姗姗16442.8元、孙金晓11733.1元、李景民9458.2元、徐宗丽17339.2元、袁箐箐9042.1元、杨平安14530.7元、牛国浩12154.7元、陶红娜7334.3元、李国伟8069.1元、程敏5714元、孙广滨5313.6元、赵广伟16000元、王俊杰12000元、海勇11200元、司京生11200元、张东霞9600元、王素丽9600元、任海玲9600元、雷淑娴9600元、杨小锐4800元、冯彩虹9600元、王俊梅2400元、张青林9600元、于翠平8400元、王云霞9600元、刘福田5876.9元、张军伟6000元、孙平生6000元、刘燕4800元、程红军9600元、张翠丽7200元、阮同超9600元、赵巧瑞4800元、周中平7200元、董爱玲3600元、刘丽9600元、李迎春15000元、刘蕾21000元、左民甫11487.4元、谢延秀10799.5元、贾军伟13909.2元、李东亭9423.4元、将灿霞6505.1元安国红7845.4元、禄广辉8415.3元、史秀琴8223.3元、效瑞仙6478.1元、陈桂波7150.2元、阎彩玲6387.3元、朱建华11448.6元、韩小钻7504.1元、张义军8237.5元、王志强10205.8元、李国强5832.9元、李振东6332元、苏珍2415.1元、柳平军6451.9元、张站6904.8元、张兵兵7341元、赵肖遥5707.2元、李玉杰5989.9元、李会军5482.7元、党巧霜4327.6元、白卫星4198.2元、殷国杰5970.5元、郭守勇6270元、方红升5759.5元、郑军磊5258元、马西超5925.5元、杨兆华4256.2元、杨红伟1375.3元、郭秀琴5853.9元、王矿举2891.5元、赵平亮6072.3元、王铁山3563.4元、张素莲2914.2元、李建平3605.1元、殷会玲4150元、王大沛4119.2元、陈新红4765.9元、刘广慧1779.6元、郭斌伍5438.5元、周彦果3900.5元、郭小军5854.1元、赵幸丽8120元、张建国6797.6元、靳东文1575.8元、李文召5024元、王梅花5468.3元、李广旗6740.5元、吕本义4592元、王帅6740元、候仙芝6330.6元、陈莉5529.3元、乔卫丽7588元、张广华7711.6元、郭李平6013元、马纪平9101.6元、张红艳3166元、符艳平5089.8元、陈大美8340元、胡国奇4015.4元、冯丽娟4876.4元、陈大妮4946.6元、孟书娜3505.8元、将保杰6594.4元、于海宽6634.6元、宋秀技5812元、郭喜技5461元、赵红彬6976.8元、马秀兰6079.9元、刘红梅7010.6元、陈凤琴7070.2元、王洪涛8704元、梁世伟2291.1元、李济民2795.9元、邢文华4438.7元、杜秋歌3603元、王会君6111.8元、金焕6374.3元、孙红6764.5元、苏娟6228.8元、岳小娟9193.6元、王应丽7449元、连俊丽5364.9元、杨培7228.2元、马会珍6048元、孙欣兰7565元、赵金安2664.8元、张卫东8000元、王志民10409元、孙鲜果4527.4元、甘锦芳6937.4元、魏增伟10356.8元、赵庆伟9317.1元、闫培荣7234.5元、刘亚峰6594.1元、田占锋7129.5元、邱慧霞6753.5元、李晓瑞7742.5元、杨建红6240.5元、鲍景民7078元、陈占桥6634元、林红伟6230.7元、殷国跃5181.2元、张永军5183.7元、李跃辉3380元、王艳辉4554元、王召欣4380.4元、著冠华4654.4元、刘春毫2997.4元、李金玲3221.6元、张志强3887.4元、雷彩红3855.4元、毛兰芳8990.9元、周占锋10190.2元、耿路明7265.5元、冯忠安5153元、孙艳玲4987元、方建煤619.9元、朱庆华6918.7元、王国力10283.8元、郝春英4191.4元、丁忠献5592.9元、郝全兴4658.4元、范永军5393.9元、翟军营4476.9元、吴评8919.7元、张全霞9062.4元、付秋云82**.4元、朱平生3998.04元、王平建3179.3元、涂子明2400.9元、丁秋凤5195.4元、胡江3301.4元、付红丽4638.2元、李成敏5968.9元、陈全民6009.56元、张建国6724.4元、李景丽9469.2元、孟军伟6299.9元、李颖利997.5元、魏晓磊9538元、王生太11987元、孙铁山11614.5元、董玉婷5932.2元、刘东霞6785.5元、李春英8914.5元、邱少琴8467元、郭井娟1996元、秦晓玉7086.5元、张东甫7190元、候志伟4753.4元、杜秋歌857.5元、孙丽娜8410.7元、何彩平10099元、邹双艳9942.5元、张喜英9620元、田花云68元、杜文好699元。被执行人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新人社监理字[2016]第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支付工人工资5788593.05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新审 判 员 张 菲代理审判员 韩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子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