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民初4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关庆琦诉被告徐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庆琦,徐娜,霍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4739号原告关庆琦,住址大连市高新园区礼贤街。被告徐娜,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H1区***。被告霍淑琴,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H1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南诉被告徐娜、霍淑琴、徐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娜名下辽BC5Y**奥迪轿车一辆,并提供担保人王守南名下辽BC0K**大众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徐娜名下辽***奥迪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王守南名下辽****大众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连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晓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