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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青艳申请刘生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艳,刘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509号申请执行人张青艳,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刘生军,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张青艳申请执行刘生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6)内0626民初19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刘生军欠申请人张青艳劳务工资57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生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626民初19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申请人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