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3执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金生、叶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生,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金生,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被执行人:叶斌,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周金生与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叶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周金生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叶斌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毅峰路鸾西一区4栋2-4-4号房(产权证号:30129934;面积:67.89m²),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拍卖该房产,被执行人叶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丘 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