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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4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雷与朱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朱新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4560号原告:陈雷,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朱新华,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陈雷与被告朱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尊文人民陪审员  杨 秀人民陪审员  徐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永花书 记 员  李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