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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2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边长美与被执行人苏乃、任侯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长美,苏乃,任侯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2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边长美,女。被执行人苏乃,男。被执行人任侯栓(系苏乃之妻),女。申请执行人边长美与被执行人苏乃、任侯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苏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边长美偿还借款本金53.4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2000元,执行费3820元。2017年5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苏乃同意用其名下的位于焦化厂家属房3号楼3单元201的房子(房产证号1558**号)来抵偿其所欠申请人边长美的借款本金53.4万元及其相应利息。此案终结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岳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