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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任少博申请执行郭凯、梁琪、张磊、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少博,郭凯,梁琪,张磊,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05号申请执行人任少博,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执行人郭凯,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梁琪,女,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张磊,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理人周国良,总经理。任少博申请执行郭凯、梁琪、张磊、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郭凯、梁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任少博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1.8%,自2014年11月17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二、被告张磊、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凯、梁琪、张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任少博于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凯、梁琪、张磊名下银行存款102756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被执行人郭凯名下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辉龙城市家园9号楼B单元4-5层401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三、限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凯、梁琪、张磊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