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虞学强、李洪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学强,李洪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226号申请执行人:虞学强,男,199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执行人:李洪秋,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虞学强与李洪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山东省阳谷县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李洪秋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虞学强5500元。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虞学强承担。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虞学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7年2月22日,同年3月25月日、同年4月8日、同年5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阳谷县车辆管理所车辆登记均未有结果。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5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申请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均未偿付。申请执行人虞学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振东审判员 辛耀云审判员 袁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