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国胜、邵承鹏与被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国胜,邵承鹏,黄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邵国胜。申请执行人:邵承鹏。被执行人:黄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桥南路甲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30884055t。法定代表人:欧阳少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2民初598号民事调解协议,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1237元及违约金3315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15元、执行费135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76162元(含从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止期间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汪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