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民终4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普天瀚霖文化交流策划有限公司、天津博兴兆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普天瀚霖文化交流策划有限公司,天津博兴兆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4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普天瀚霖文化交流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大道卫安南里9-6-201号。法定代表人:王在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博,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光,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博兴兆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卉康道11号。法定代表人:马少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男,该公司执行总监。上诉人天津普天瀚霖文化交流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文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博兴兆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兴汽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普天文化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普天文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两审诉讼费用由博兴汽车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由普天文化公司在汽车网络上销售博兴汽车公司出售的汽车,双方口头约定,每售出一辆车,博兴汽车公司支付活动经费1000元,后经双方结算,博兴汽车公司应当向普天文化公司支付活动经费共计8000元整,且普天文化公司已将金额为8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至博兴汽车公司处,博兴汽车公司将该发票入账。二、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未对普天文化公司调取证据的申请进行查询、调取。最终导致普天文化公司败诉。博兴汽车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事实及理由:普天文化公司要求支付8000元活动经费的请求明显缺乏依据,双方未就8000元活动经费进行结算,也从未收到普天文化公司寄送的8000元活动经费的发票,也从未入账。普天文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博兴汽车公司给付普天文化公司活动经费8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普天文化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网签合同打印件,并未提供合同原件,同时提交了一张由其开具署名为博兴汽车公司的票面金额为8000元的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称该发票已由博兴汽车公司入账抵扣税款。但普天文化公司未就其已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普天文化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普天文化公司、博兴汽车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依约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此外,按照交易习惯,收款方应在付款方给付相关款项后方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该发票也不能证明博兴汽车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综上,普天文化公司向博兴汽车公司主张支付活动经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天津普天瀚霖文化交流策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普天文化公司自行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普天文化公司主张与博兴汽车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并主张博兴汽车公司欠付其公司活动经费8000元。庭审中,博兴汽车公司对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事实无异议,对主张的欠款事实存在争议。经本院审查,在一审审理中普天文化公司对上述欠款的事实,仅提供增值税发票为凭,因发票不能证明博兴汽车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普天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在二审审理中,普天文化公司亦未能对其主张的事实进一步举证,博兴汽车公司对该项事实明确表示不予认可,故普天文化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天津普天瀚霖文化交流策划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丽莲代理审判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苗法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