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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本近与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近,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730号原告:李本近,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飞,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任宇慧,该单位主任。原告李本近与被告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李本近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本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本近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本近行负担。审判员  张龙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豆春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