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6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春霞、黄山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霞,黄山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6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春霞,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黄山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7573003L。法定代表人:仇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2015)黄仲裁字第7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收入10698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柏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雨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