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雷福玉与被告田添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福玉,田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第743号原告:雷福玉,男,汉族,农民。被告:田添,女,汉族,居民。原告雷福玉与被告田添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原告雷福玉在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福玉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福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福玉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