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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雷福玉与被告田添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福玉,田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第743号原告:雷福玉,男,汉族,农民。被告:田添,女,汉族,居民。原告雷福玉与被告田添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原告雷福玉在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福玉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福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福玉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