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8执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遂平县农村信用联社申执李保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66号之一被执行人李保明,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执166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5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保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保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保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1000018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二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