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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蔡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568号原告:蔡某,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孔某,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蔡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次女孔瑞雪由原告抚养,长女孔卫然和儿子孔卫军由被告抚养;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原告方,婚后生育两女一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已分居约三年有余,感情已破裂,特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所提供被告的住址未能查找到被告进行送达,经本院告知原告补正后,原告仍未能提供被告现准确的住所地,本案应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蔡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文万洲陪审员 何在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卓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