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怀厚与张明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怀厚,张明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698号原告:高怀厚,又名高怀后,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住神木县。被告:张明宽,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原告高怀厚与被告张明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高怀厚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怀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高利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