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1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秀丽与董海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丽,董海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716号申请执行人郑秀丽,女,46岁,汉族,个体户,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董海泉,男,46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申请执行人郑秀丽与被执行人董海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督12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董海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郑秀丽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董海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秀丽与被执行人董海泉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云毕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栾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