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宗清芳(原申请执行人)与刘玉环、殷建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民,杨振民,杨建民,杨香梅,杨安民,刘玉环,殷建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407号申请执行人杨春民,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振民,男,1952年12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建民,男,1955年10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香梅,女,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安民,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玉环,女,193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殷建智,系刘玉环之子(已去世)。本院在执行宗清芳(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玉环、殷建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宗清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未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552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宗清芳去世,其子女杨春民、杨振民、杨建民、杨香梅、杨安民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作出(2017)陕0112执异23号执行裁定,裁定杨春民、杨振民、杨建民、杨香梅、杨安民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75527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7.5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杨春民、杨振民、杨建民、杨香梅、杨安民,下余部分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未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 军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翠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