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蔡俊和与张长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俊和,张长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841号原告:蔡俊和,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石金,男,住福建省云霄县,由云霄县东厦镇长洋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张长档,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蔡俊和与被告张长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蔡俊和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俊和以拟与张长档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俊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蔡俊和负担。审判员 汤明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小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