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群堂与周成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堂,周成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102民初464号原告李群堂,男,汉族,1963年2月7日,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代理人XX,女,汉族,1984年12月22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周成冬,男,汉族,1990年11月14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东段。负责人朱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慧芳,该公司员工。原告李群堂诉被告周成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群堂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85000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周成冬支付垫付费用7000元。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群堂负担。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清霞审 判 员 吕亚杰人民陪审员 龙松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