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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行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高扬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扬,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行 政 判 决 书(2017)琼01行初184号原告:高扬,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委托代理人:唐平,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昌荣,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凌云,区长。委托代理人:杜欣焕,海口市龙华区坡博、坡巷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林樱子,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市政府第二行政办公区288号楼。法定代表人:倪强,市长。委托代理人:王季彪,海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原告高扬不服被告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华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及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龙华区政府和市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8月30日,被告龙华区政府在《海口日报》上发布《关于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38号征收决定),并于同年9月1日作出海龙府[2016]38号文,向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部门下发了前述征收决定。决定对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为:东至龙昆南路、南至南海大道,西至南沙路,北至现代花园小区(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征收补偿安置按海口市房屋征收局(以下简称市征收局)批复的《海口市龙华区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执行。2016年12月28日,被告市政府就原告对38号征收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海府行复决[2016]28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288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38号征收决定。被告龙华区政府向本院出示���以下证据:1.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府办[2015]175号《关于印发我市2015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调整方案的通知》;2.龙华区政府海龙府[2015]32号《关于金宇街道办事处作为坡博、坡巷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业主的决定》;3.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宇街道办)《公告》、照片;4.《关于推选坡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评估机构结果的函》、《海口市龙华区坡巷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评估机构推荐结果统计表》;5.《关于推选坡博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评估机构结果的报告》、《海口市龙华区坡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评估机构推荐结果统计表》;6.《关于进行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调查的通告》的登报公示照片;7.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府办[2015]305号《关于印发我市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行动纲要的通知》;8.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府办[2015]351号《关于印发我市2016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的通知》;9.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函[2016]78号《关于海口市第八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事宜的批复》;10.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发改金融[2016]1078号《关于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合同签订和提款的通知》;11.《海口市龙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12.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13.2016年3月16日的公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调查结果照片;14.龙华区政府海龙府函[2016]128号《关于申请审核面前坡片区及坡博、坡巷片区棚改项目征收范围和概算的函》(含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5.市征收局海征收函[2016]128号《关于坡博坡巷村棚改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概算的批复》;16.2016年5月27日的公示照片(部分土地调查结果);17.龙华区政府第六届50次[2016]7号关于坡博、坡巷片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事项《常务会议纪要》;18.龙华区政府《关于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示》;19.龙华区政府《关于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示》照片;20.业主拆迁补偿标准要求、征地拆迁会议讨论记录、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等;21.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会照片;22.2016年7月15日的公示照片(部分土地调查结果);23.龙华区政府第六届53次[2016]10号《常务会议纪要》;24.征收补偿方案;25.38号征收决定的登报公示。被告市政府向本院出示了以下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附件目录》;2.《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清单》;3.《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4.288号复议决定及送达回证。原告诉称:原告系海口市龙华区坡博、坡巷片区的住户。2015年10月19日,被告龙华区政府在《海口晚报》上发布了《关于进行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调查的通告》,确定原告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2016年9月1日,���告龙华区政府作出38号征收决定,予以征收原告的房屋,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2016年12月28日,被告市政府就原告对38号征收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288号复议决定,维持被告龙华区政府的38号征收决定。原告认为,被告龙华区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征收目的、征收程序和适用法律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要求,故被告龙华区政府作出38号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被告市政府作为被告龙华区政府的上级机关,未尽到监督职责,维持了被告龙华区政府的错误行政行为。据此,原告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被告龙华区政府于2016年9月1日作出38号征收决定;2.依法撤销被告市政府的288号复议决定;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向本院出示了以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2.房产权属证;3.38号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4.288号复议决定。被告龙华区政府辩称:海口市坡博、坡巷片区存在整体规划不合格、交通出行不便、居住环境脏乱差、防灾减灾能力薄弱等一系列问题。2016年2月24日,海口市龙华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海口市龙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将该片区列入”其他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进行改造。为此,被告龙华区政府经过发布房屋征收调查通告、开展调查、公示调查结果、上报棚改项目征收范围及概算、上报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被征收人推选评估机构、公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召开征求意见会征求意见等程序后,才作出38号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因此,被告龙华区政府的涉案行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且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市政府辩称:一、原告不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原告并非复议决定书的复议申请人,其不具有对复议决定书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二、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案外人张某因不服龙华区政府作出的38号征收决定,于2016年10月31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的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16年11月3日通知龙华区政府进行答复,龙华区政府依法进行了答复,并提供了证据材料。市政府经过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了复议决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三、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市政府认为,为了加快城市���进程,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口市2016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确定坡博、坡巷村为2016年启动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龙华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拟定《关于进行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调查的公告》、公告调查结果、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履行了公示等相关手续,作出38号征收决定,决定对包括原告房产在内的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的房屋实施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市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龙华区政府作出的38号征收决定程序合法。因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前述证据材料和诉、辩意见,业经庭审质证和核实,记录在案,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和依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海府办[2015]175号《关于印发我市2015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调整方案的通知》,下发《海口市2015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调整方案》���方案中确定2015年度计划完成棚改前期项目12个,包括坡博村、坡巷村,实施主体为龙华区政府。2015年7月28日,被告龙华区政府作出海龙府[2015]32号《关于金宇街道办事处作为坡博、坡巷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业主的决定》,决定由金宇街道办作为该项目业主。2015年9月21日,金宇街道办分别向坡博、坡巷片区发出《公告》,决定采取投票方式产生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评估公司,并公告投票时间、投票方式及固定投票地点。经投票并公示推选结果后,确定海南中正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海口市龙华区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坡巷片区评估机构;确定海南鸿宇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海口市龙华区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坡博片区评估机构。2015年10月19日,被告龙华区政府在《海口晚报》发布《关于进��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调查的通告》,对海口市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前期调查摸底工作。2015年12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海府办[2015]351号《关于印发我市2016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的通知》,下发《海口市2016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计划中确定2016年棚改启动项目14个,其中包括坡博村、坡巷村。2016年2月24日,海口市龙华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海口市龙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坡博村、坡巷村等15个棚改项目被列为重点项目。2016年3月16日,被告龙华区政府对海口市坡博、坡巷片区改造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情况的调查结果予以公示。2016年4月8日,市政府就市征收局上报的《关于海口市第八期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相���事宜的请示》,作出海府函[2016]78号《关于海口市第八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事宜的批复》,批复同意海口市第八期棚户区改造的11个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并授权市征收局作为购买服务的主体,由海口市统筹城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接主体,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建设,提供住房保障服务,购买服务范围为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货币化安置等方面。2016年4月18日,被告龙华区政府向市征收局上报海龙府函[2016]128号《关于申请审核面前坡及坡博、坡巷片区棚改项目征收范围和概算的函》,同时将《海口市龙华区面前坡片区及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上报。2016年5月30日,市征收局经研究并上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海征收函[2016]128号《关于坡博坡巷村棚改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概算的批复》,批复该项目按审定的金额由被告龙华区政府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同意征收范围调整为1072.46亩。2016年5月27日及7月15日,被告龙华区政府分别将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的调查结果予以公示。2016年6月2日,被告龙华区政府将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0日(从2016年6月2日至2016年7月2日),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6月8日,被告龙华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征收补偿方案(公示稿)。之后,被告龙华区政府召开征求意见会征求意见。2016年7月12日,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海口市统筹城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海发改金融[2016]1078号《关于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合同签订和提款的通知》,通知该公司速与农业发展银行签订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1029000万元中长期贷款借款合同,同时完成上述改造项目120000万元中长期贷款提款手续。2016年7月24日,被告龙华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征收补偿方案。2016年8月30日,被告龙华区政府在《海口日报》上发布38号征收决定,并于同年9月1日作出海龙府[2016]38号文,向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部门下发了上述征收决定,决定对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为:东至龙昆南路、南至南海大道,西至南沙路,北至现代花园小区(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征收补偿安置按市征收局批复的征收补偿方案执行。同时,被告龙华区政府还印发相应的宣传手册进行宣传。案外人张某不服该征收决定,于2016年10月31日向被告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市政府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88号复议决定,维持38号征收决定。2016年12月14日,张某与高扬在海口坡博坡巷指挥部签订《协议书》,约定张某承诺已将被征收的涉案房屋出售给高扬,不再就上述房产权益向高扬或海口市坡博坡巷指挥部及龙华区政府等相关部门主张任何权利;高扬按征收补偿方案和设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取得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权益。据此,高扬不服38号征收决定和288号复议决定,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38号征收决定和288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应否撤销。(一)被告龙华区政府征收涉案房屋,目的是为了进行坡博、坡巷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公共利益需要,��行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的征收情形。(二)程序上,被告龙华区政府征收涉案房屋经过立项、组织被征收人推选并选定评估机构、发布房屋征收调查公告并进行前期调查摸底工作、将涉案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房屋情况的调查结果。同时,被告龙华区政府对该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项目融资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发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且不少于30日、召开征求意见会、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征收补偿方案、下发征收补偿方案、公告38号征收决定等程序。因此,被告龙华区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作出38号征收决定,且已经履行了《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的基本程序,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房屋征收条件。故原告要求撤销38号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市政府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88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故原告要求撤销288号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傅海燕审判员张珂瑜审判员钟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文静书记员麦海燕书记员麦海燕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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