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宋美平与李传平、句容三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美平,李传平,句容三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财保6号申请人:宋美平,男,汉族,1973年3月6日出生,住镇江市。被申请人:李传平,男,成年人,住句容市。被申请人:句容三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凤坛村。法定代表人:李传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宋美平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传平、句容三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价值9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宋美平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美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李传平、句容三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价值9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