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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湖北泰铭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泰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1执81号申请执行人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址:孝昌县平安大道69号。法定代表人朱均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北泰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安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湖北泰铭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3万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一、终结本院(2016)鄂0921行审4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理东审 判 员  汪新元人民陪审员  肖年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晏由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