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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朝军与攀枝花市平发荣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朝军,攀枝花市平发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682号申请执行人杨朝军,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平发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岭路151号7区22-1-1号。法定代表人胡梅,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682号杨朝军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平发荣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6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天成审 判 员  许礼斌代理审判员  谢仕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世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