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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晖晖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晖晖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3刑初12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晖晖,曾用名张法辉,男,1988年8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嘉祥县。2007年4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邹检公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晖晖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国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晖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晖晖伙同他人,先后在邹城市、北京市、菏泽市等地,诈骗租赁汽车四辆,被骗汽车价值合计38.4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晖晖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未作辩解,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张晖晖冒用他人身份或利用虚假身份证明,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伪造车辆登记手续,将所租赁汽车用于借款抵押骗取钱财,先后在邹城市、北京市、菏泽市等地作案四起,诈骗汽车租赁公司汽车四辆,价值38.4万元。分述如下:1、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张晖晖冒用“张某”的名义,自邹城市民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鲁H×××××北京现代名图汽车一辆,后伙同刘通江(另案处理)伪造了该车车辆登记、完税证明等手续,以“吴延”的名义,以车辆为抵押向李某1借款7.6万元,所得钱款由二人分赃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骗北京现代名图汽车价值154473元;2、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晖晖自邹城市远胜租车行租赁鲁H×××××海马福美来汽车一辆,后伪造了该车行驶证等手续,以车辆为抵押向王甜借款3.24万元。案发后邹城市公安局将该车追回并发还邹城市远胜租车行。经物价鉴定,被骗海马汽车价值38751元;3、2014年4月9日,被告人张晖晖冒用“张某”名义,自菏泽市牡丹区顺丰汽车租赁公司租赁鲁A×××××福特轿车一辆,后伙同刘通江伪造了该车登记手续,以车辆为抵押向南京一担保公司借款4万元。案发后,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将该车追回并予以扣押;4、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张晖晖冒用“张某”名义,自北京永晟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京P×××××宝马汽车一辆,后使用王健(另案处理)为其提供的虚假手续,以车辆为抵押向济宁一李姓男子借款6万元。案发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将该车追回并发还永晟汽车租赁公司。经物价鉴定,被骗宝马汽车价值150959.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晖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汽车租赁合同、抵押借款合同、伪造的汽车登记手续,证人李某1、张某、左某、杨某、李某2等人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价鉴定,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晖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伪造车辆登记手续,将所租赁汽车予以抵押借款,骗取汽车租赁公司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晖晖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另鉴于部分被骗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汽车租赁公司,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晖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张晖晖依据鉴定价值向邹城市民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退赔经济损失154473元;扣押在案的鲁A×××××福特轿车由扣押机关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刘建锋审 判 员  李 闽人民陪审员  聂有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