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申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许密生、李建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密生,李建,徐作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申8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许密生,男,汉族,1968年9月22日生,现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委托代理人:张展,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建,男,汉族,1969年7月5日生,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原审被告:徐作辉,男,汉族,1979年8月13日生,现住石家庄市。再审申请人���密生因与被申请人李建及原审被告徐作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密生申请再审称:一是再审申请人的电话及通讯地址均能正常接收,但原审没有将诉讼材料送达到再审申请人,未保证再审申请人应有的诉讼权利,程序严重违法。二是李建及徐作辉私自转让合伙店面,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转让未生效,原审法院将此转让协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错误的。三是李建未就经营亏损及数额提供相应证据,而原审在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支持李建的诉讼请求亦属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无法直接联系到再审申请人,并向其住所地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不能的情况下,依法采取公告送��的形式向再审申请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诉涉双方合伙时约定“京城左岸谈固店”估价50万元,而转让给第三人的价格系21.5万元,再审申请人许密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转让价格明显与市场价格不符,据此,原审采纳被申请人李建认为店面亏损28.5万元的主张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许密生以其未同意转让店面,李建主张的亏损数额证据不足为由对本案申请再审,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密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