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志义与龚美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义,龚美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乌审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626民初1508号之二原告张志义,公民身份号码×××,男,1954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巴音什拉街*栋**号。被告龚美芹,公民身份号码×××,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环保小区。本院受理原告张志义诉被告龚美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志义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美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义撤回对被告���美芹的起诉。审判员 谷正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