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2016)冀0634民初1338号代成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成会,安春娜,泰康人寿曲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1339号原告:代成会,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孝墓乡段砂侯村118号,身份证号:1306341977********。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霞,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春娜,女,1976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孝墓乡段砂侯村,身份证号:1306341976********。被告:泰康人寿曲阳支公司:地址曲阳县恒山路。法定代表人:闫永军原告代成会与被告安春娜、泰康人寿离婚后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代成会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成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成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代成会负担。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米晓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