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3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虎才与黑觅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虎才,黑觅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3执268号申请执行人王虎才,男,194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黑觅前,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黑建平,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羊群沟乡四栅栏村3号。本院在执行王虎才申请执行黑觅前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内0123民初1189号民事调解书,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内0123民初11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刘锦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秀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