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2民初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陶文丽与丁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文丽,丁政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432号之一原告:陶文丽,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委托代理人:刘臻,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政军,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文丽与被告丁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文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陶文丽负担。审 判 长  周虹利人民陪审员  黄日华人民陪审员  周云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潇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