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小迅、崂山区拉斐尔大酒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迅,崂山区拉斐尔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迅,男,汉族,1981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崂山区拉斐尔大酒店,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刘素文,系被申请人经营业主。申请执行人张小迅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崂山区拉斐尔大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1875.58元,执行费11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崂山区拉斐尔大酒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7年5月27日被执行人崂山区拉斐尔大酒店缴纳案款81875.58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2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开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