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海燕与刘月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燕,刘月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5民初764号原告:黄海燕,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刘月��,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黄海燕与被告刘月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海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月真偿还原告借款7645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5日(即农历2015年11月15日),被告以家庭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76450元,约定了借款期限,并未约定借款利息,由被告出具《欠条》1张交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未能偿还。被告刘月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5日(即农历2015年11月15日),被告刘月真出具《欠条》1张交原告收执。该张《欠条》载明:“今刘月真结欠黄海燕76450元(柒万陆仟肆佰伍拾元),经双方协商每月应返3000元(叁仟元整),从农历2015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每月汇入黄海燕账上,按26个月还清,逾期未还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刘月真身份证号码:350521197804267068收款人账号:建行62×××76黄海燕。欠款人:刘月珍。日期2015年12月25日(农历2015年十一月十五日)。”2017年3月16日,原告诉诸本院。庭审时,原告称:借款后,被告分文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黄海燕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条》1张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月真向��告黄海燕借款76450元未能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因借贷双方对尚欠款项进行结算时约定了还款期限,并未约定借款利息,而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依法可自还款期限届满前主张被告还款并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故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原告黄海燕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月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黄海燕借款7645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1元,减半收取计855.5元,由被告刘月真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亚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小玲速 录 员 庄月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偿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