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3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小云与张中华、杨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云,张中华,杨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云,男,汉族,1960年2月9日,住重庆市合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中华,男,汉族,1985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审被告:杨良,男,汉族,1994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上诉人李小云因与被上诉人张中华、原审被告杨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李小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小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小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李小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永雄审 判 员 陈 娟代理审判员 陈义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