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邱武警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武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477号罪犯邱武警,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古刑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武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邱武警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水平、陆学培经济损失人民币204371.2元、108456.7元,并对赔偿总额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94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武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3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邱武警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中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本次缴纳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邱武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邱武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邱武警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武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舒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