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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99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000056-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85号。法定代表人:王中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甘际,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何萍,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栖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2.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