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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胡代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代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40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封新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代美,女,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胡代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胡代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3]外民三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胡代美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代美的银行存款(数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文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