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闫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02刑初8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6年9月27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新乡车站派出所抓获,同月28日被新乡市看守所临时羁押,同年10月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辩护人谷祥喜,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婕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及辩护人谷祥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13日期间,被告人闫某伙同黄浩、余磊、何洪辉、吴配金等人(均另案处理)以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大桥春晖幼儿园旁一租住屋为窝点,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被告人闫某及黄某、余某、何某、吴某2非法限制被害人刘某1、吴某1、田某等人的人身自由,并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还逼迫被害人交出现金及提供银行卡及密码,用以购买虚拟产品“御景园水循环补水套”加入该组织。2016年2月17日,被害人吴某1被吴某2以介绍工作的名义骗至该传销窝点,余某扣留吴某1的手机和行李,阻止其离开,后被告人闫某伙同黄某、余某、对被害人吴某1进行了殴打、威胁。至2016年3月13日被害人吴某1在慈利火车站被民警解救,共被非法拘禁长达25天。2016年2月26日,被害人田某被吴某2以承包工程的名义骗至该传销窝点,吴某2、余某扣留田某的手机及随身物品,阻止其离开。后被告人闫某伙同黄某、余某对被害人田某进行了殴打、威胁。至2016年3月13日被害人田某在慈利火车站被民警解救,共被非法拘禁长达17天。被告人闫某辩称:1、他没有殴打并逼迫刘某1交出现金和提供银行卡及密码;2、他没有殴打吴某1仅拍了两巴掌;3、他不认识田某。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闫某主观恶性小;2、被告人闫某犯罪情节较轻,虽有殴打吴某1的行为但没有造成大的伤势;3、被告人闫某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闫某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13日期间,被告人闫某伙同黄某(已判刑)、余某(已判刑)、何某(已判刑)、吴某2(已判刑)等人以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大桥春晖幼儿园旁一租住屋为窝点,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被告人闫某、黄某系传销组织领导,余某、何某、吴某2均系传销组织业务员,被告人闫某及黄某、余某、何某、吴某2非法限制被害人刘某1、吴某1、田某等人的人身自由,并多次以殴打、威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交出现金、提供银行卡及密码,用以购买虚拟产品“御景园水循环补水套”加入该组织。2016年2月17日,被害人吴某1被吴某2以介绍工作的名义骗至该传销窝点,余某强行收缴吴某1的手机和行李,阻止其离开。后被告人闫某伙同黄某、余某对被害人吴某1进行殴打、威胁。至2016年3月13日吴某1在慈利火车站被民警解救,共被非法拘禁长达25天。2016年2月26日,被害人田某被吴某2以承包工程的名义骗至该传销窝点,吴某2、余某强行收缴扣留田某的手机及随身物品,阻止其离开。后被告人闫某伙同黄某、余某对被害人田某进行了殴打、威胁。至2016年3月13日被害人田某在慈利火车站被民警解救,共被非法拘禁长达17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明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闫某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新乡车站派出所抓获归案。2、指认现场笔录及相关照片证明,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闫某对非法拘禁地点进行了指认。3、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明,2016年3月16日吴某2、何某、余某指认现场情况。4、情况说明证明,民警在办理吴某1、刘某1、田某等人被非法拘禁一案中,是以受害人立案,后确定闫某是该案犯罪嫌疑人。5、新乡市看守所证明证实,被告人闫某因非法拘禁案于2016年9月28日被新乡市胜利分局临时羁押至该所,后于2016年10月6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分局崇文派出所带走。6、现场方位图证明,吴某1、刘某1、田某等人被非法拘禁的地点。7、人身检查笔录及人身检查照片证明,2016年3月14日民警对田某人身进行检查,发现田某右眼球存在明显淤血,其他未见异常。8、辨认笔录证明,余某、何某、吴某2、吴某1、刘某1、田某均能辨认出闫某、黄某。9、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湘080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黄某、余某、何某、吴某2已判刑。10、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春晖幼儿园旁边垃圾站后面租住屋的主人,2015年11月初的一天,3名青年男子来到他家说要租房,他以600元一个月出租给他们。出租的时候说是住3到5人,但有时候白天会带1、2个人过来,有男有女,神态很正常,所以他没有注意。11、证人余某的供述证明,他是传销组织的业务员,负责发展下线,闫某是组织领导之一。2016年1月10几日,刘某1被传销组织领导于晓峰接到位于永定城区凤湾大桥春晖幼儿园旁的租住屋内,刘某1到后他跟刘某2抢走刘某1手机和随身携带的棕色手提包,不准刘某1离开。后陈某2来到租住屋给刘某1讲网络营销的事情,到1月25日前后,何某和钟某过来了,由何某负责给刘某1上课。上完课后,他和钟某、闫某、何某逼刘某1给家里打电话要钱来购买御景园水循环补水套产品,但刘某1多次打电话没有要到钱,他和钟某就动手打了刘某1,刘某1交出了藏在身上的银行卡并告诉了密码,他便一个人拿着卡取了2800元钱交给了组织领导陈某2和申某。后他们又开始逼刘某1找别人借钱,刘某1的一个朋友给刘某1借了800元,再就是以前欠刘某1钱的人给刘某1打了1500元,后面见逼不出钱来,他们就用刘某1的个人信息在网上贷款(芝麻信用),贷出1000元,三笔钱加起来一共3300元,他用刘某1的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了2800元交给了闫某。吴某1是吴某2发展的下线,是2016年2月10几日过来的,当时是吴某2跟陈某2去接的,吴某1进入租住屋后,陈某2开始跟他讲网络营销的事情,期间吴某1拿出手机说是联系哥哥,他就上前将手机收缴了。第二天,他、钟某、莫某1、黄某开始给吴某1上课,上完课后,黄某逼着吴某1给家里打电话骗钱,当时他跟闫某也在场,结果吴某1在给家人打电话时说漏了,黄某很生气便拿起一个水杯把茶水泼在吴某1脸上,还用水杯砸吴某1,见黄某动手,他跟闫某也就动手打了吴某1,当时钟某和刘某1在场。打完后,他们逼着吴某1给亲戚朋友打电话借钱,并交出银行卡,他拿着吴某1的银行卡取了11200元现金,将钱交给了申某。田某也是吴某2发展的下线,是2016年2月底过来的,黄某跟吴某2去接的,田某进租住屋后,因当天田某喝了酒,只把田某2部手机交给吴某2保管,第二天早上钟某才将田某身上其他物品搜出来交给吴某2保管。第二天下午田某要走,黄某动手打了田某,接着他和钟某、陈某1也动手了,之后的事情他就不清楚了。到了3月10日上午,黄某等几个领导包了一辆小巴车带着他们一起去了慈利,到3月13日,领导给他们买了河南新乡的火车票,等车时吴某1报警,他、吴某2、何某被民警抓获。12、证人何某的供述证明,他是被朋友姚远以旅游的名义骗到传销组织的,一共花了8400元钱买了三套产品,购买产品后就成了组织的业务员,业务员的工作是以找工作、搞工程为由,将新人骗过来宣传网络营销,看守新人防止逃跑。2016年1月份刘某1来到出租屋,闫某安排他盯着刘某1。第五天晚上,闫某、余某、钟某和他找刘某1谈话,要刘某1向家里要钱购买产品,刘某1不愿意,他和余某就打了刘某1,刘某1被打后拿钱购买了一套产品,后余某和钟某又要刘某1打电话找家人朋友要钱,刘某1没有要到钱,闫某、余某和钟某再次殴打刘某1,当时他被安排到其他地方就离开了。一直到3月7、8日晚上,黄某说出事了,他们就一直在外闲逛,没有回租住屋,后闫某花钱找了一辆小客车将他们送到慈利县,在慈利县住了两天后余某收走他们的身份证说要买火车票离开,到火车站准备进站时,吴某1在候车厅喊救命,他、余某和吴某2便被抓获了。13、证人吴某2的供述证明,他是2015年12月底来的张家界,先后按2800元一套的价格购买了8套虚拟产品加入会员。之后他们搬到崇文派出所旁路上垃圾中转站后面出租屋内,他到租住屋后几天,刘某1被陈某1带到出租屋里,大概三四天后他回到租住屋看见闫某在客厅打刘某1的脸。年前一天,余某和钟某要刘某1搞钱,刘某1没有借到钱,余某和钟某觉得刘某1耍小聪明,就在房间内打刘某1,后面他和闫某也进房间打了刘某1。闫某要他发展下线,他便以到张家界搞工地的名义将朋友吴某1骗到张家界,吴某1是2016年正月初十到的,他和陈某2去接的,吴某1到租住屋后,余某怕吴某1报警就把吴某1手机收走给他拿着,第2天开始给吴某1上课,给吴某1上了大概5天课,吴某1还没交钱成为会员,第5天在租住屋内黄某用瓷杯朝吴某1脸上泼水,后用杯子砸吴某1的胸口,闫某用杯盖砸吴某1的头,又用手脚打吴某1的脸及身体其他部位,余某用脚踢吴某1的屁股和脚。黄某、闫某、余某叫吴某1找家人、朋友要钱,吴某1钱到账后他和余某取了钱让吴某1拿这些钱买了2套还是3套产品。闫某要他继续发展新人,他就以搞工程的名义把田某叫到张家界,田某是2016年2月26日到的,是他和黄某去火车站接的,出门之前闫某让他把田某的手机收走,吃饭的时候他叫田某把手机给他玩一下,他就将手机放在自己的口袋里,吃完饭后他和黄某把田某带到了租住屋,黄某要他把田某另一部苹果4的手机搞到手,他就把手机拿到给了余某。第二天开始给田某上课讲网络营销如何赚钱,田某说要走,黄某、陈某1、刘某1、钟某、余某等人刚好进来让他先出去,他回去看见田某的眼睛是肿的,腿走路有一点瘸。田某被打之后几天,黄某要田某向朋友、家人拿钱买产品,田某没有找朋友借到钱,黄某问田某银行卡里有没有钱,田某说有。黄某、余某、田某和他就用手机查田某银行卡里面有5000元钱,田某告诉他密码后,他和黄某一起到银行里把田某卡里的钱取了出来,田某用这个钱找陈某2和梁某2买了两套产品。第二天,黄某要田某继续想办法弄钱买产品,田某就从手机上借贷出8000元钱套现到银行卡里,他和陈某1将钱取出来交给田某,田某用这8000元钱找闫某和申旗买了3套产品。第三天,黄某跟田某说还不够,田某就给家里人打电话要钱,田某家人打了20000元钱到田某银行卡里,他和黄某取了19900元钱给田某,田某找闫某和申旗买了7套产品。后面不知什么原因,黄某带他们离开了租住屋,包车去慈利住了三天,3月13日他们买了火车票准备去新乡,在慈利火车站吴某1跑走了,他们被铁路民警抓获。14、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明,他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一直被传销组织非法拘禁,组织虚构了一套2800元名为“御景园水循环补水套”的化妆品要求他及其他被关押的人购买。闫某、余某、黄某、陈某2、于某在传销组织中是领导,对什么人实施什么处罚主要由闫某、余某和黄某说了算。2016年1月份他接到表弟陈某1的电话说张家界有人要承包厨房,让他到张家界去。2016年1月19日到了张家界,于某接的他,晚上他被于晓峰带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桃源路12号背后那座房子一楼左手边的房间,当时房间有余某、刘某2、闫某、莫某2以及表弟陈某1等人,他进房间后发觉气氛不对,于是提出去住宾馆,余某和刘某2就上前拦住他对他实施殴打,并夺走他的行李和手机。之后在被非法拘禁的时间里,余某和刘某2因各种原因多次殴打他。2016年1月25日,何某和钟某从其他地方调到关押他的这里做打手,当天闫某、余某、何某和钟某逼他向家里打电话要钱,电话中他家里人说他在做传销不给钱,闫某、余某、何某和钟某说他耍小聪明开始打他,四个人用拳头打他、用脚踩他大腿、踢他、用肘部和膝盖顶他胸口、把他拎起来往地板上摔、把他拖到厕所用冷水浇他三个多小时,在厕所里余某把他银行卡从内衣里拿走,并殴打逼迫他说出密码。2016年1月底,闫某、余某、钟某、何某殴打他,迫使他说出在十堰市承包了工地,余某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交给闫某,闫某将刀架在他脖子上要求他向工程甲方索要工程款。2016年2月6日,由于工程甲方没有打工程款,闫某、余某、吴某2、钟某又用拳脚殴打他。在被非法拘禁期间,闫某、余某、何某、吴某2、刘某2、钟某多次对他实施殴打,2016年3月6日由于其他关押点有人逃脱并报警,3月9日闫某、高学科、陈某2、黄某商量后包车将被关押人员转移到了慈利县,3月13日当天从慈利坐火车去河南新乡,他和吴某1分别报警,在火车站被解救。15、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明,他是2016年2月17日被朋友吴配金说到张家界市来搞房子建筑施工叫来的。晚上吴某2和陈某2接的他,吃完饭后,到了张家界市崇文派出所旁边一个垃圾转运站附近后面一栋三层房子,他被带到一楼的一个房间,余某就把他手机、充电器、数据线等物品都收走了,房间的门被反锁,夜里不准他们讲话。连续三天余某、钟某、莫某2在房间里给他们上课,讲与“国际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做直销赚钱,每人买一套产品成为会员,他前三天都没有加入。到2月21日,黄某把他叫到客厅不停骂他,用开水泼在他脸上并用瓷杯砸他胸口,用手打他耳光。黄某打累了,闫某又上来打他耳光,用瓷杯盖打他头、用脚踢他的胸、手、腿部,余某又接着打他。接着余某、钟某、吴某2搜他的身找银行卡和钱,闫某、余某逼问他银行卡密码、支付宝密码、QQ密码,又逼迫他给家人、朋友、同学打电话要钱,要不到钱就要挨打。他同学陆续给他打了几千块钱,第一次是吴某2和钟某拿着他银行卡去银行取的钱,吴某2回来给了他8600元钱,他把8400元给孙旗买了三套虚拟产品。过了三天,又有人给他打钱,余某拿着他的银行卡取钱,给他2800元,他交给孙旗又买了一套产品。3月10日余某带着他们去慈利住了3天,13日买火车票准备去新乡,他在火车站报警了。16、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年初,朋友吴某2打电话给他说在张家界这边和别人合伙包了一个工程,叫他过去帮忙。2016年2月26日到了张家界,是吴某2和黄某一起过来接的他。一起吃完饭后就被带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派出所旁边一个垃圾中转站后面的三层民宅,进到一楼靠楼梯口的房间后,看见房间有十多人,接着吴某2和余某、钟某就搜他的身,将他身上1400元现金、2部手机、5张银行卡、1张暂住证、驾驶证和身份证全部强行拿走。刚坐下黄某就开始对他训话,他有点害怕就装喝醉了(晚饭时喝了一小杯白酒),他们见他喝醉了,晚上就没有动手打他。第二天早上,刘某2给他们上课,一起上课的还有刘某1、侯某、梁某1等人。上课都是讲一些传销的东西,不让他们离开房间,被上课的人之间也不让讲话。中午时看守他们的人只留下钟某和吴某2,他就跟吴某2说要走,让他还手机等物品,不一会黄某回来了听说他要走,黄某、余某、钟某就开始动手打他,拳打脚踢,又用棉被捂住他的头打他,后黄某坐在房间的床上,让他跪着去承认错误,他被逼跪在黄某面前承认错误,余某走上前说,知道错了还敢走,就给他一个耳光,打到了他的眼角,他的右眼当时就看不清了。到3月4日左右,他被上课洗脑了10来天,黄某他们让他购买“御景园水循环补水套装”化妆产品,一套要2800元,购买一套就成为他们的会员,他一直没有看到过这些产品,知道是传销不愿意购买,结果余某、黄某、钟某、刘某2、陈某2一起打他。晚上9点多,闫某回来了也开始打他。到3月5日上午,黄某、吴某2、钟某、余某开始逼问他银行卡密码,后吴某2、钟某、余某拿着他的银行卡去取钱,回来说一共5400元,要购买2套钱不够,于是他找陈某1、吴某2各借了100元钱,凑够5600元钱给黄某、梁某2。后黄某他们又强迫他购买20套产品,3月5日他通过手机银行贷款,预支了8000元的贷款,吴某2和钟某拿着他银行卡取走了钱,让他过一下手,给了梁某2、陈某2。3月6日他母亲给他打了2万元,钟某、吴某2、余某取走了这2万元钱,让他过一下手,让他把钱给闫某、申某。3月13日中午,黄某他们带着他、刘某1、吴某1、陈望4个人准备转移到河南新乡,吴某1在火车站报警,警察在火车站站台找到他。17、被告人闫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年初他被朋友刘欢骗进传销组织,以每套2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10套组织里御景园水循环补水套的产品,2015年10月份他跟随组织的其他人员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大桥“春晖幼儿园”旁一租住屋,到张家界后,他在组织的地位上升到C级别领导,当时在租住屋的成员还有黄某(领导)、余某、吴某2、何某等人。余某、吴某2、何某是业务员,职责是发展下线,在租住屋内发展了吴某1、刘某1,田某是他不在租住屋时发展的,新发展的下线被接到租住屋后,就控制联系通讯工具,他负责给下线洗脑上课,让下线购买御景园水循环补水套虚拟产品,不准下线单独外出,也不准离开租住屋。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伙同黄某、余某、何某为逼迫被害人刘某1、吴某1、田某参与传销活动,以殴打等方式非法剥夺三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闫某辩称“没有殴打并逼迫刘某1交出现金和提供银行卡及密码”,经查,有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人何某、吴某2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闫某伙同余某、何某、吴某2等人对刘某1进行殴打,逼迫刘某1参加传销组织、购买虚拟产品成为会员的事实,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被告人闫某辩称“没有殴打吴某1”,经查,有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人余某、吴某2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闫某伙同余某、黄某殴打吴某1,逼迫吴某1找亲戚朋友要钱的事实,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被告人闫某辩称“不认识田某”,经查,有被害人田某的陈述,本院(2016)湘080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闫某伙同黄某、余某对被害人田某进行了殴打、威胁,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闫某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郑慧玲人民陪审员 胡超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印娜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