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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刑更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由庆军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由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214号罪犯由庆军,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二监狱服刑。二0一四年十二月九日,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由庆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二监狱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二监狱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申请撤回减刑建议书。本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二监狱提出该犯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在狱内严重违纪,根据有关规定,建议撤销罪犯由庆军的减刑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刑罚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二监狱撤回(2017)吉狱镇二减字第26号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