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11刑初27号公诉机关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四川省富顺县。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取保候审。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以自沿检刑诉[2017]第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牟位煜、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川C3G4**摩托车行驶至自贡市沿滩区邓关镇劳动路“老大桥”处,在接受交警检查时,因携带从网上购买的钢管等零部件组装的1支疑似枪支被查获。后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说明、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扣押笔录、枪支鉴定书及通知书、证人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枪支一支、射钉弹119发、铁砂弹304发,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雨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