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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厉忠兴与葛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忠兴,葛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543号原告:厉忠兴,男,1969年5月2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葛勤,男,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厉忠兴诉被告葛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厉忠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 江代理审判员 张 桃代理审判员 蒋红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费斯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