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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6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瑞海通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瑞海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395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蒂,男,汉族,1995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卉,女,汉族,1989年10月5日,住成都市成华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重庆市万州瑞海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44号。法定代表人:丁心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万州瑞海通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