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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辖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泸州市江阳区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16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泸州市江阳区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二段7号11号楼3层3单元6号。法定代表人:高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超,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法定代表人:李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耘,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泸州市江阳区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房地产)因与被上诉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初8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雅居房地产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亿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本案,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本案中,一审原告申万宏源的诉讼请求超过1亿元人民币,其住所地位于上××市徐汇区,一审被告雅居房地产的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泸州市,申万宏源选择一审法院为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行使管辖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雅居房地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载宇审 判 员 张 纯审 判 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霞书 记 员 田子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