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东莞荣辉印刷有限公司、刘坚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东莞荣辉印刷有限公司,刘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9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荣辉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渔樑围村。法定代表人:黄锡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捷,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坚,男,汉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再审申请人东莞荣辉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称荣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终2204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荣辉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必须构成四次中过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我司提供的《员工手册》证明只要构成一个大过我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刘坚最少已构成三个中过,故我司系合法解雇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荣辉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荣辉公司解除与刘坚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荣辉公司起诉主张刘坚存在四次记中过违纪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对其解雇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根据荣辉公司的员工手册,可知累积过错处理方式为“二个中过等于一个大过”,其处理方式为“视情节转为立即无偿(解除或终止合同)”;“二个大过等于极度严重”,其处理方式为“立即无偿(解除或终止合同)”。荣辉公司一审期间主张刘坚应当被解雇的理由是刘坚存在四次记中过的违纪行为,四次记中过达到二个记大过的违纪程度,但在二审期间又主张即使四个记中过行为不能成立,只要刘坚其中两个记中过行为成立,即可根据两个记中过等于一个记大过,并视情节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二审法院认定荣辉公司前后主张不一致,对刘坚的解雇依据不明确,与查明的事实相符。至于刘坚四次记中过行为能否成立的问题,对于案涉首次违纪行为,即2014年11月25日的上班时间睡觉事件,二审法院认为该次记中过仅依据证人梁某和证人龚某两位证人证言不足以认定刘坚存在上班睡觉行为,符合民事诉讼证据采信规则,并无不当。综上,二审法院认定荣辉公司解除与刘坚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雇,荣辉公司应当支付刘坚赔偿金,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荣辉公司申请再审称刘坚最少已构成三个中过、其系合法解雇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荣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莞荣辉印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立嵘审判员 孙桂宏审判员 洪望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