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唐兴术与姚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兴术,姚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750号原告:唐兴术,女性,汉族,1969年10月21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姚兰,女性,汉族,1985年12月29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U8DRN25),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南路1060号附2号3-1。负责人:杜晓琳,经理。本院在审理唐兴术与姚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兴术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兴术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兴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唐兴术负担。代理审判员 奉继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