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105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乔晓珍、程海文、毛雪峰、毛雪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晓珍,程海文,毛雪峰,毛雪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105号之七申请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栋,男,现年44岁。被执行人乔晓珍,现住昔阳县。被执行人程海文,昔阳县大寨镇人。被执行人毛雪峰,昔阳县东冶头镇人。被执行人毛雪美,现住金博园小区。关于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乔晓珍、程海文、毛雪峰、毛雪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乔晓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3.78元,现因申请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毛雪峰、程海文、毛雪美、乔晓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冻结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乔晓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66764.4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春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