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终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贾某某非法拘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郝帅、李鑫辉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某某,郝某,李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终125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绰号“贾小”,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1月12日,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5月21日被抓获,同年5月22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和顺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郝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和顺县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绰号“五蛋”,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8日投案后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郝某、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晋0723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1、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2、被告人郝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3、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和顺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3刑初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笑红审判员 李志坚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瑜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