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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蔡某、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刘某,刘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80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法定代理人:周峰华,女,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令娟,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某。法定代理人:刘相伟,男,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系被告刘某之父。被执行人:刘相伟,男,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刘相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3民初26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被执行人的相关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3民初26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元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