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蔡某、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刘某,刘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80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法定代理人:周峰华,女,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令娟,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某。法定代理人:刘相伟,男,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系被告刘某之父。被执行人:刘相伟,男,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刘相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3民初26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被执行人的相关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3民初26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元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