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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古太兰与成映玲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太兰,成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479号申请执行人古太兰,女,汉族,1965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成映玲,女,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古太兰申请执行成映玲健康权纠纷[(2016)渝0109民初71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应执行案款28112.1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该案实施人陈红名于2017年2月27日通知双方到本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由成映玲先支付13800元给古太兰,余下案款于每月20日前付1000元直至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4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甘 玲审判员 韦 勇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媛媛 来源:百度“”